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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13              

 

点编办〔2017〕1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

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应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2016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使用图片密码登录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上传年度报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3月31日后将年度报告内容在“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和“www.788sb.com.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公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公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已提交的年度报告在公示前,事业单位如需修改,可联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退回,并在3月31日前再次完成提交。

四、确有特殊困难无法上网提交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可在3月21日前电话预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提交材料。

五、事业单位在线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应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审查。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原件需同年度报告其他材料(包括法人证书副本、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一并扫描(或拍照)上传。纸质年度报告由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以备抽查。

六、涉密事业单位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向社会公示。

九、“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的网址为http://gjsy.gov.cn/xxxz/xxtb/201403/t20140327_2594.html。用IE浏览器打开上述链接,单击 “非试点省:申请年度报告”,进入登录方式选择页面。滑动鼠标,选择“图片登录”,单击“浏览…”,找到“图片密码”电子文档,单击“打开”,输入验证码,单击“登录”,进入年度报告网上提交页面,然后根据提示提交材料。未领取“图片密码”的事业单位,请联系QQ:393812775领取“图片密码”电子文档。

十、联系方式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咨询服务电话:6671711;

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咨询服务电话:13997657216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附件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

 

)年度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登载

事项

单位名称

 

宗 旨 和

业务范围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办资金

                万元

经费来源

 

举办单位

 

资产

损益

情况

净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网上名称

 

从业人数

 

对《条

例》和

实施细

则有关

变更登

记规定

的执行

情 况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关资质

认可或执

业许可证

明文件及

有效期

 

绩 效 和

受奖惩及

诉讼投诉

情 况

 

接受捐赠

资助及其

使用情况

 

事业单位

委托意见

兹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公示我单位年度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举办单位

意见(含

保密审查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2.(   )年度:填写上一年。如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年度报告,应填写(2016)年度;

3.单位名称: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按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内容填写;

6.资产损益情况:分别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科目的数额;

7.网上名称:填写后缀为“.公益”或“.政务”的中文域名,没有的不填写;

8.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等;

9.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执行情况:上一年度是否按规定申请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10.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上一年度内以下情况。

(1)执行本单位章程的情况;

(2)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

(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1.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填写本单位业务范围涉及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文件,涉及多项的,应分别填写、并证明有效期;

12.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绩效”填写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绩效考评及结果;“受奖惩”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以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诉讼投诉情况”填写是否有诉讼及社会投诉及具体内容;

    13.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14.事业单位委托意见: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15.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如下意见,情况一:“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并经保密审查,可以向社会公示。”(只盖公章未签署意见的视为此种情况);情况二:“该年度报告书情况属实,经保密审查不能向社会公示。”(属于情况二的,应该事先与登记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16.填表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注:

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附件2

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责小组的通知》(鄂信用文【201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应客观采集信息、客观评价等级、客观发布评级,依法依规对事业单位进行评级发布,向社会无偿提供客观、准确的信用信息,做到有利于事业单位实现和发展公益服务社会功能,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多的公益服务,有利于深化改革、释放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专责小组负责协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评分标准;

(二)等级评价。每年根据依法采集的事业单位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组织第三方评级机构按统一标准进行社会信用评价定级;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调整;

(四)公开透明。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应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社会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旨和业务范围及有关政策情况;

(二)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能力及重要工作成效情况;

(三)合同履约及依法依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

(四)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情况;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情况;

(三)举办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四)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五)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经法院审判后已生效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公开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社会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有效形式核实后的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事业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及社会评价情况,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审定评级。

第九条 评价结果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对事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有经认定足以影响社会信用评级的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调整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事业单位已撤销的,应及时注销其社会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社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突出,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90分以上;

(二)B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好,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89-75分之间;

(三)C级:有失信行为,公益服务绩效一般,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严重下降,评价周期内有轻微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成绩在74-60分之间;

(四)D级:严重失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差,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较差或基本丧失,评价周期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等。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一)未按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情节轻微的;

(二)未及时按要求落实相关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导致某些信用指标无法准确判定的;

(三)其他相当情形。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一)机构编制管理绩效评估被评价为C级的;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注册“.政务”或“.公益”中文域名的,有外网网站但未按要求加挂“事业单位”标识的;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相关法律制裁的;

(七)有合同欺诈行为、严重债务风险、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或因违规被取消执业资格的;

(八)其他相当情形。

 

第五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

(一)向社会发布社会信用良好信息;

(二)对社会信用等级连续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根据持续年限,向社会专项发布社会信用优秀信息。

第十六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事业单位,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业务能力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

(一)提出整改意见;

(二)列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对象;

(三)必要时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和处理;

(四)向社会发布较大社会信用风险警示;

(五)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对失信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参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促进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事业单位:

在采取对社会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

(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警示;

(二)对情节特别严重或不能正常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按程序办理撤销机构、收回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第六章 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

第二十条 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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